實踐合同有哪些?
一、實踐合同有哪些?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也就是說,實踐合同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實踐合同有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二、常見的實踐合同有哪幾種
典型的實踐合同包括以下幾種(一)定金合同;
(二)借用合同;
(三)保管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四)民間借貸(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三、常見實踐合同有哪些類型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合同。(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僅有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即合同是在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四、常見的實踐合同有哪些
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法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五、哪些常見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見的實踐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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