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量刑標準及法律依據
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有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這一罪名,規定的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以銷售數額的大小進行量刑。犯此罪的,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構成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法院會如何量刑,該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法》中沒有規定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這一罪名,而是規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是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二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一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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