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行政處理的預案和程序是什么?
一、醫療糾紛行政處理的預案和程序是什么?
1、醫療投訴發生后,科室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
2、由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科室應先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投訴處理到此終止。
二、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具體包括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是由于患者或家屬對醫務人員或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不滿意,雙方發生矛盾,醫患雙方對診療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而這時如果院方不能對這種分歧給病患方滿意的答復或病人方面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時,就必須經過行政,甚至是訴訟手段才能解決。
2、調解的生命力在于第三者的居間公正裁決和調和,調解中間人的公正和中立顯得至關重要,決定著糾紛的調解順利與否、成功與否。只有脫離了醫患雙方的關系和經濟利益的牽絆,才能真正實現調解人態度的公正與公平。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之外發展民間組織的調解,可以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對調解組織的選擇范圍,有利于公正合理地解決醫療糾紛。
3、由此可見,我國關于處理醫療糾紛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醫患糾紛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患者可以選擇多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妥善處理醫患糾紛。在發起訴訟之前,最好找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會為當事人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也會省去不少維權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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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是什么組織,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針對醫療糾紛進行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該組織在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并建立有法律、醫學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專家庫,在調解過程中可以有效彌補患方醫學知識不足;法律知識欠缺的局限,幫助醫患雙方更有效地在平等協商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費用。
2、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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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四、重大醫療糾紛屬于什么糾紛重大醫療糾紛啟動預案的條件
重大醫療糾紛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為維護醫院正常醫療工作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正常就醫環境,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妥善處置醫患糾紛,緩解醫患矛盾,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院醫患糾紛處置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重大醫療糾紛是指在我院就醫過程中,醫患雙方對疾病治療效果及其原因的認定存在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屬對治療工作極不滿意,強烈要求追究我院及其醫務人員的責任,或者提出較大賠償損失的醫患糾紛。
啟動預案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啟動重大突發醫療糾紛事件應急預案。
1、出現患方在醫院內尋釁滋事。
2、故意損壞或搶奪公私財物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
3、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4、非法占據醫院辦公、診療場所。
5、在醫院內外拉橫幅、設靈堂、張貼大字報、堵塞交通。
6、搶奪尸體或拒不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殯儀館,經勸說無效的搶奪患者或他人醫療文件及與醫患糾紛相關的醫療證物(如藥品、衛生材料和醫療器械等),經勸說無效的。
7、糾集5人以上擾亂醫院正常醫療秩序的醫患糾紛事件。
8、患者或其家屬有自殺、自殘傾向,或危害到其他患者(家屬)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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