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中有哪些規定?

一、沒有產權證的房屋出租,租賃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有哪些規定
原則上,不應以出租房屋未取得產權證而直接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出租人是否對合同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故不能因出租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未持有房產證而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認定房屋租賃合同因出租房屋未辦理產權證書而無效,缺少法律依據。
如果是因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而不能取得產權證的,屬于違法建筑,法律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城鎮房屋租賃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出租該類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換句話說,房屋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應當是合法建筑。
對于無效的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基于租賃合同取得租金;但公平起見,出租人可向承租人主張房屋占用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二、房東在租賃期間賣了房子,租賃合同還有效嗎規定是什么
租房期間,房主將房子賣了,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三、沒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租賃行為還有效嗎
沒有簽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的租賃行為仍然有效。如果租賃期限不滿六個月的,可以不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但是租期超過六個月的,應當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否則應當視為是雙方簽訂了不定期的租賃合同,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四、房東在租賃期間賣了房子,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租房期間,房主將房子賣了,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五、出租人賣掉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還有效嗎
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對出租房屋進行使用、占有。但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賣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六、無償使用房屋要簽租賃合同嗎,該如何規定的
無償使用房屋是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的。在我國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如果是承租人不知道出租人買賣房屋的話,此時是會嚴重的損害承租人的利益的,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是保護承租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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