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時業主需要提供哪些東西,法律規定?

一、交房時業主需要提供哪些東西,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交房時業主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價款付結收據、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收據、完稅憑證以及其他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引用法規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十一條
二、如何認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認定開發商交房的時間一般以書面通知交房之日為準。開發商書面形式通知購房者在約定時間內對房屋進行驗收交接;購房者進行驗收,查驗建設工程質量檢驗合格單和商品房房地產權證;開發商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限內的任何時間交付。第六百零二條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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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零一條
[2]《民法典》 第六百零二條
[3]《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4]《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三、要有哪些情況才可以取保候審,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時限期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五)對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要求,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準許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上述取保候審要求之一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三項、第四項限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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