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如何處理?
一、簽訂的合同解除,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
您好,針對您的簽訂的合同解除,合同終止和合同解除的區別?問題解答如下合同的終止,即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的終止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其區別主要表現在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適用的條件不同。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合同終止既適用于一方違反合同,也適用于沒有違反合同的情況而合同解除主要適用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況。
3、適用范圍不同。合同終止只適用于繼續性合同,即債務不能一次性履行完畢而必須持續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則上適用于所有合同。
二、合同簽訂一年后能解除或撤銷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合同簽訂一年后能解除或撤銷。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或者在出現約定解除事由、法定解除事由時單方面解除合同。對于存在撤銷事由的合同可以撤銷,但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三、合同期限屆滿后能否主張解除,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合同期限屆滿后通常是不需要主張解除即可宣告合同終止的。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屆滿后,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當事人無需主張解除合同。合同可以附期限,當事人約定合同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條
四、合同解除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時間限制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沒有法定或約定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一般該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一般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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