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是否可以開車
一、無證駕駛是否可以開車
1、無證駕駛是不可以開車的。以下幾種情況均會被視為無證駕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車型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范圍;駕駛證過期超過一年而被注銷的,或被暫扣、吊銷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二、新車提車,無證駕駛可以嗎
不可以,根據交法規中無證駕駛處罰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對于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無論駕駛人在行駛過程中違法與否,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三、個人駕駛證沒帶身份證可以開車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開車未帶駕駛證帶身份證是不可以的。未隨車攜帶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規定予以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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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四、無證駕駛可以開車嗎
1、無證駕駛不可以開車。
2、無證駕駛,又名未持有合法證明駕車,指的就是駕駛員駕駛車輛和證件類型不符。又或者沒有駕照或駕照過期的情況下,都是無證駕駛范圍。對于無證駕駛的處罰非常嚴格,如果沒出現事故,則要吊銷駕照、拘留、罰款200-2000元不等。如果出現事故則負全責,除去上述懲罰之外,還要根據情況負刑事責任。
3、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五、共享汽車沒帶駕駛證可以開嗎,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共享汽車沒帶駕駛證不可以開,一經查獲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六、駕駛證掉了可以開車嗎,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駕駛證掉了不可以開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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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