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怎么辦?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怎么辦,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處理辦法是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勞動者自己不想續簽的,則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因此需要看不續簽的原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續簽時間多久,勞動合同續簽期限怎樣規定
關于勞動合同續簽期限規定 的回答為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要雙方協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三、勞動合同法續簽期限有什么規定,可以不簽嗎?
1、勞動合同法續簽期限到期后可以續簽或者不續簽。
2、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的相應條款要雙方協商。
3、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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