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枉法裁判罪認定標準和構成要件詳解
一、行政枉法裁判罪構成要件具體規定?
法律分析關于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規定是
1.主體要件主體是從事行政審判活動的審判人員;
2.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審判活動;
3.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4.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在行政審判活動中作枉法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情況是如何的規定是什么
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一、客體特征。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特征。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觀特征。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進行枉法裁判的行為會發生侵害行政審判活動公正性與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四、主體特征。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于司法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三、非法拘禁行為成立犯罪的會怎樣判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四、有關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釋會如何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
1999]2號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引用法規
[1]《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238條
[2]《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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