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回避?法律對此有何規定?
一、行政訴訟中能申請回避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有哪些規定
在行政訴訟活動中可以申請回避的法定情形是,案件的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存在其他的關系有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判,事實上,如果存在這些情形,審判人員就應該自行回避,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行政相對人有提出回避申請的權利。
二、行政訴訟法中回避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徟腥藛T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皟煽钜幎?,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洪L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以上是行政訴訟法中的回避的相關規定。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三、有哪些情形的,屬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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