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關于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民訴法是怎樣規定的
一、法律規定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如下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二、關于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如下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64條
三、關于聯營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民訴法是怎樣規定的
一般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如下
1、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起訴方負責舉證責任。
2、對于某些特殊案件、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限于客觀原因難以或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仍采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定,勢必損害原告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維持公正。為此,需要作出特別規定。將引起權利發生的個別法律要件事實交由對負責舉證證明其不存在,否則即推定該要件事實存在。
3、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出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四、關于補充合同糾紛如何舉證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誰主張誰舉證。
合同糾紛案件中,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案件原告,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供的證據需要能夠支持自己的訴請或反駁對方的訴請,圍繞著合同糾紛案件的爭議焦點進行,確定哪些證據應當提供、欲實現何種目的。
當舉證的證據無法支持自己的訴請或反駁對方時,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合同糾紛訴訟一般由起訴人舉證。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五、法律規定如何證明是合同糾紛
針對主體的權利義務有爭議的。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六、公司合并糾紛中的法律規定是什,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公司合并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合并的方式,包括新設合并以及吸收合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設合并是指兩個公司同時成為另一個公司,涉及到三個公司。公司合并不需要注銷。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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