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合資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一、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1、出資方式不同。合資經營企業一般由雙方投入資金,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都要作價入股,而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資金(或因實際情況需要投入少量資金),僅提供土地、場地、廠房、設施及勞動力和勞動服務等。不論是資金,還是實物都不必作價入股,這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
2、出資比例不同。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的一百分之二十五。而合作經營企業雙方出資比例可以協商決定。
3、利潤分配的方式不同。合資經營企業按各方投資股份分配利潤,而合作經營企業按雙方商定的比例分配利潤。一般來說,允許外商在合作期的前期分得較大比例的利潤,使其優先回收投資。
4、承擔風險的責任不同。合資經營企業是雙方共同承擔風險,對外負連帶責任。而合作經營企業一般是各自承擔風險,不負連帶責任。此外,在經營管理和適用法律等方面都是有區別的。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什么區別?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資,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
2,組織形式不同。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主要區別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是以確立和完成一個項目而簽訂契約進行合作生產經營的企業;是一種可以有股權,也可以無股權的合約式的經濟組織。合作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協商,制定合作協議、合同,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加以約定。合作雙方簽署的合同,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受國家法律保護,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組織形式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并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用條件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可以是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資企業中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資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資企業存續期內,外國投資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資本的;而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面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董事會制,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資企業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后,將凈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而合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股權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有何區別
1、合資方式不同,合資企業屬于股權式的合資,合資雙方共同投資,共同經營,按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擔風險、共負盈虧;而合作企業屬于契約式,中外雙方不以投資數額、股權等作為利潤分配的依據,而是通過簽訂合同具體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2、組織形式不同。合資企業必須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以其擁有的全部財產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作企業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并以其投資或者提供的合用條件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也可以是不具備中國法人資格的企業,依照中國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3、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合資企業中有在依法解散時,外國合資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資本,在合資企業存續期內,外國投資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資本的;而合作企業中的外國合作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資。
4、經營管理機構不同。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是董事會及董事會領導下面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而合作企業的經營管理機構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董事會制,也可以采取聯合管理委員會制,還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資企業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稅和按規定提取的基金后,將凈利潤按各方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而合作企業是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潤,可以采取凈利潤分成,產品分成或產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方式、形式、管理以及利潤分配等這些是最主要的五個方面。此外法人代表也有所不同,合資企業的公司法人必須得是中國人至少在我國境內而言,而合作則無所謂對方的法人是誰了。
五、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是
合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合營企業合營各方對合營企業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設董事會,其人數組成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合營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
六、中外合作企業與中外合資企業在出資方式上的區別
⒈合資經營企業一般由雙方投入資金,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都要作價入股。⒉而合作經營企業一般由外商提供資金、設備、技術,我方一般不直接投入資金(或因實際情況需要投入少量資金),僅提供土地、場地、廠房、設施及勞動力和勞動服務等。不論是資金,還是實物都不必作價入股,這是兩者最顯著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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