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的法院是哪個,法律有何規定仲裁裁決不生效,起訴到律師可以拿到什么結果?

一、仲裁裁決不服起訴管轄法院是哪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對于仲裁裁決不服從是不能向法院起訴的。因為仲裁和法院的起訴是兩個平行的程序,也就是互相排斥的,如果仲裁機構對一個案件下達了最終的仲裁結果,而當事人不服從的,那么是可以向法院發起撤銷仲裁的申請,但是不能向法院發起起訴。
二、仲裁后不服可以起訴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對仲裁不服是否可以起訴需要分情況,如果是普通的仲裁案件不服的則不能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是勞動仲裁案件不服的,當事人則可以提起訴訟。
對于普通的仲裁案件,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撤銷裁決之后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而勞動爭議的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三、不服判決可以起訴到法院嗎,具體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你顯然沒有起訴法院的權利。如你認為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符或適用法律錯誤,你可以針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或針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
而且這種案件不屬于法院民事審理范圍,即便法院在履行司法職責造成第三人損害的,也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申請國家賠償。需要說明的是,區法院的如此判決行為并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
所以,我建議如果你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符或適用法律錯誤,你應在一審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通過二審判決,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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