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有哪些?

一、訴訟因為時間問題想中止,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于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后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后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后者重新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二、訴訟時效中斷后有多長,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后,一般是需要重新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在我國的民事案件得糾紛處理中,當事人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中斷的,訴訟時效中斷之后,此時時效的計算時間也會有所變化。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在于,時效的中斷發生在時效進行的任何階段,但訴訟時效的中止只能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內,造成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事由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中斷后,時效要重新開始計算,但訴訟時效中的,中止事由消失后,要繼續計算。
四、訴訟中斷時訴訟時效已過期有什么后果,有沒有規定?
時訴訟時效已過期也就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了,訴訟時效中斷是建立在訴訟時效沒有過期的前提下的,訴訟時效想要中斷,可以在訴訟時效的期間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可以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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