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能否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一、占有能否指示交付
1、占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后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占有標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2、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二者之間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樣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二、指示交付中的占有
指示交付是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物權法》第26條規定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中占有人不交付的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訴訟來解決相關爭議。指示交付的成立須具備兩個條件
1.是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
2.是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占有人
引用法規
[1]《物權法》 第26條
三、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1、占有改定,買受人與出賣人簽定合同后視為交付,由出賣人繼續占有標的物;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2、指示交付,出賣人在合同簽定成立生效后,指示占有標的物的第三人直接向買受人交付。二者之間在于交付形式的不一樣指示交付是指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占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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