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和標的物的區別
一、標的和標的物的區別
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指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
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標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又包括物和財產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產、不動產、債權、物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
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二、標的物種類的劃分是要怎樣的
標的物種類有以下劃分1、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3、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
三、統一標的物不一定是訴訟標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們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系。理由是(一)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二)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四、標的物是指的什么
1、標的物是指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商業買賣合同中的特定名詞,標的物是買賣合同中所指的物體或商品。舉例說明,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標的和標的物并不是永遠共存的,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一定有標的物。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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