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帶工傷嗎 交通事故的工傷,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嗎
一、民事訴訟可帶工傷嗎
民事訴訟,像是關系到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案件,比如離婚財產分割訴訟、商標、專利權的訴訟、企業拖欠工資等等都屬于民事訴訟的范圍之內,那么在一般的民事訴訟立案那天開始,法院需要在六個月之內審理結案,如果遇到了特殊的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時間的,只要法院院長批準,還可以延長六個月,但是如果還需要延長的,還要向上級法院申請批準。但如果走簡易程序的話,就應該在三個月之內審理結案。
當然如果訴訟的結果并不滿意,或者覺得不公平還可以進行上訴,那么就需要進行上訴二審,但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就是終審了。那么我們來看看一審后,二審的時間長短。在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判決時,一般要在二審立案的那天起三個月之內進行結案,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院長批準,但是對已經有了裁定結果的上訴結果,就會在立案起的三十天之內做出最終的審理裁定。
但對于一些特別程序審理適用的案件,比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等等都適用于特別程序審理,這種案件在立案起三十天之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天之內審理結案,但是再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時,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理結案。如果法院收到民事的再審申請書,那么三個月內就要審,如果符合規定就會裁定再審,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會駁回申請。
綜上所述,一般的普通民事訴訟的時間,一般一審是要在立案起六個月內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長六個月的時間,但是二審應該在立案之日起的三個月內進行審理結案的,有特殊情況的也是可以申請延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二、工傷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嗎
1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屬于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賠償。
(
2)工傷認定后,如果對工傷保險賠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
3)如果對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三、交通事故的工傷,可以要求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嗎
1、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受傷職工既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要求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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