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如何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是否有效?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后,農村土地使用權有效嗎
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律效力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怎樣辦理,規定是什么
辦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應向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遞交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同意張榜公布申請信息,公布結果無異議的上報鄉鎮政府、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審查合格發證占有、使用宅基地。
三、農民戶口,農村宅基地確權,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
您好,關于農村宅基地如何確權的問題,解答如下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依法批準使用不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對宅基地超面積的,按不同的歷史階段處理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后,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后,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準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并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注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搬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并按照規定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2、符合規定分戶建房標準而未分戶,現宅基地不超過分戶合計面積的,不作為超面積處理。
3、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并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4、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5、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并經有權機關批準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
6、對于沒有權屬來源證明的宅基地,應當查明土地歷史使用情況和現狀,由村委會出具證明并公告15天無異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屬于合法使用的,確定宅基地使用權。7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的宅基地,不確定使用權。
四、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喪失,農民如何確立使用權
你好,關于宅基地使用權如何確立這個問題,我國不實行土地私有化。城鎮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的歸屬權屬于集體所有,這是毋庸置疑的。不過,宅基地的歸屬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倒是可以屬于村民的。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幾個人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發生爭議,應該去鄉鎮一級的政府要求確權,由鄉鎮政府對雙方爭議的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確切認定。一旦鄉鎮政府確認了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誰,就是合法有效的。
五、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村里集體土地使用權?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才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六、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樣的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是不一樣的。不管是從二者的性質和上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承包權通常是屬于該農村集體中的村民中的權利,也就是除非是本集體的村民,其他人是不能夠隨意進行承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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