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如何處理違建?
一、城管對違建的處理依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七十八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條
二、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依據是什么?
監護人可以處理被監護人財產依據是在履行監護職責的時候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才能夠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如果并不是為了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那對于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只有保護權而沒有實質的處理權,所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要分實際情況。
三、違建屬于哪個部門管理,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違建屬于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管理。違建不合乎法律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引用法規
[1]《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2]《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
四、有土地使用證,建房是否算違建,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看具體情況來判定
其一、有土地使用證,但是沒有要到當地的建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的,則該房屋是屬于違建房;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則不屬于違建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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