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務糾紛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動糾紛的證明責任有哪些?

一、農民工勞務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動糾紛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關于勞動糾紛舉證責任的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二、沒有勞務合同的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三、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勞務合同糾紛舉證責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四、子公司勞動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勞動爭議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的定義應理解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后,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可就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便利于勞動者維權同時又節省維權成本。
這就是勞動爭議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解答,望采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
五、勞動局勞動糾紛管轄法院是怎樣的勞動爭議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和單位所在地的定義應理解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所以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產生爭議后,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實際工作地點,可就近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委,便利于勞動者維權同時又節省維權成本。
這就是勞動爭議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的解答,望采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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