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商標侵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呢,法律上如何認定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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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八條
二、商標侵權與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到的,則一般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進行規范。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立法在權利上的救濟缺陷,作為一種補充性的保護機制出現的,其目的在于當知識產權法規不能提供有效保護的情況之下,構筑維護權利的第二道防線,從而提供一種補救性救濟措施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三、侵犯商標權屬于不正當競爭嗎
侵犯商標權屬于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行為有(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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