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組收購的備案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公司重組收購的備案流程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公司重組收購需要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和環節。
第九條規定,鼓勵依法設立的并購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等投資機構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審核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或者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申請,可以根據上市公司的規范運作和誠信狀況、財務顧問的執業能力和執業質量,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組交易類型,作出差異化的、公開透明的監管制度安排,有條件地減少審核和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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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八條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九條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八條
二、企業并購重組法律服務合同
1、須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出租人將租賃房屋進行轉租的行為必須先行獲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其轉租行為的有效還是無效就處于待定狀態,只有取得出租人的事后同意或者租賃房屋的所有權,該轉租行為才能被認定為有效。
2、房客查看房主產權原件,房屋租賃許可證原件,房主身份證原件。及產權證的產權人與身份證相同。并索取復印件做為租房合同附件。
3、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4、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5、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既享有承擔原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權利義務,也享有承擔新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權利義務。當然,這一注意事項也可以因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進行協商后予以變更。
6、當有房客來租房時,女房主一定要有男性家人陪伴,對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保護,在租房時需在這方面應該十分注意。
7、簽租房合同時一定不能大意草率,不著急簽字。
三、企業合并重組后的債務如何承擔,有沒有法律依據
公司合并重組后債務皆由新公司承繼。做出合并決議后,可以通知債權人,但是公司分立的話,必須通知債權人,除非分立前與債權人有約定的,由分立后的兩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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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四、并購重組法律服務合同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以上就是對事實婚姻認定的條件都有什么問題的回答。
五、公司合并重組后勞動合同簽訂的次數如何確定
公司在合并重組后,采取解除原勞動合同,并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屬于二次勞動合同的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僅僅涉及到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屬于新公司對于原勞動合同的承繼,如果原勞動合同是在之后簽訂的,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新公司與職工之間已經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合同的變更,不僅涉及到主體的變更,而且也涉及到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比如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為屬于第二次勞動合同的簽訂。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34條
六、公司合并重組后勞動合同簽訂的次數如何確定?
公司在合并重組后,采取解除原勞動合同,并與新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理解為屬于二次勞動合同的簽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的變更,如果僅僅涉及到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這屬于新公司對于原勞動合同的承繼,如果原勞動合同是在之后簽訂的,那么就可以認定為新公司與職工之間已經簽訂過一次勞動合同。但如果勞動合同的變更,不僅涉及到主體的變更,而且也涉及到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比如延長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理解為屬于第二次勞動合同的簽訂。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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