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票據用于捐贈給非營利組織的票據。
一、慈善組織不得開具捐贈票據的常見情況
《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捐贈票據
(一)集資、攤派、籌資、贊助等行為;
(二)以捐贈名義接受財物并與出資人利益相關的行為;
(三)以捐贈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
(四)收取除捐贈以外的政府非稅收入、醫療服務收入、會費收入、資金往來款項等應使用其他相應財政票據的行為;
(五)按照稅收制度規定應使用稅務發票的行為;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行為。
引用法規
[1]《公益事業捐贈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
二、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嗎
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慈善法的相關規定,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因此,公開捐贈的捐贈人有窮困抗辯權。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慈善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后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說明情況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六條
[1]《慈善法》 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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