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是指將多種運輸方式(包括空運、海運、陸運和鐵路運輸)集成在一起,實現貨物的跨區域或跨國家和地
一、多式聯運合同經營人的賠償責任
一、什么叫多式聯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是指需要由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如先陸路后水路)才能將貨物運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給委托人或者收貨人的運輸合同。多式聯運經營人負責履行或者組織履行多式聯運合同實施,對全程運輸享有承運人的權利,承擔承運人的義務。多式聯運合同的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承運人就多式聯運合同的各區段運輸約定相互之間的義務,但不影響多式聯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否則,不構成多式聯運。多式聯運人收到托運人交的貨物,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該單據按照托運人的要求,可以轉讓,也可以不轉讓。多式聯運單據經托運人同意轉讓后,貨物的損失是由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盡管多式聯運單據已轉讓,仍應承擔賠償責任。多式聯運貨物由第一承運人轉交第二承運人時,不需要另行辦理托運手續,可以減少中間環節,有利于貨物的快速運輸,提高運輸效率。二、多式聯運合同經營人的賠償責任關于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運輸區段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發生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依照本章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確定了兩個責任原則
1、如果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區段是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適用調整該區段運輸方式的有關法律的規定。該原則體現了目前國際通行的多式聯運經營人的“網狀責任制”。本條規定的網狀制度的主要缺點是責任制度不確定,隨發生損失的區段而定,事先難以把握。它的優點是多式聯運經營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與發生損壞區段承運人所負責任相同,使組織多式聯運的經營人不承擔不同責任的風險,便利了多式聯運的組織工作和多式聯運的發展。這也是國際上通行此項責任制度的主要原因。
2、對于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運輸區段不能確定的,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依照本章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式聯運中,貨損發生的運輸區段有時不易查清,網狀責任制通常用“隱蔽損害一般原則”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即對這一類貨損采用某項統一的規定的辦法確定經營人的責任。本條規定,對于隱蔽貨損,即貨損發生區段不能確定時,多式聯運經營人應當按照本章關于承運人賠償責任和責任限額的規定負賠償責任。
二、相繼運輸與多式聯運的區別
有區別。所謂相繼運輸,就是多個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共同完成貨物運輸的一種運輸方式。在相繼運輸中,托運人只與數個承運人當中的某一個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在實踐當中,主要是與第一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相繼運輸中,一方面,同一運輸方式的運輸路線分為不同的運輸區段,而完成這一運輸過程必須經過若干運輸區段,由不同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完成另一方面,運輸關系要求特定的貨物運輸從起點到終點具有連續性、不能中斷、不可分割的特性。其主要特征就是“一票到底”,托運人只要與第一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就可以享受全程所有區段的運輸。其與多式聯運的顯著區別在于
1、相繼運輸是以同一運送方式的聯運,而多式運輸為不同運送方式的聯運
2、相繼運輸的承運人均為實際承運人,而多式聯運的運營人可以是實際承運人,也可以是締約承運人
3、相繼運輸對于發生之損失,訂立合同之承運人與損失發生區段承運人共同負責,而多式聯運中運營人承擔損失后,可再要求損失的實際承運人負責任。
三、多式聯運責任關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與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承運人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但該約定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的義務。也就是說,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中所發生的責任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責,但是多式聯運經營人可以參加多式聯運的各區段運輸承運人約定相互之間的責任,例如在一個海陸空的多式聯運合同中,多式聯運經營人與海上運輸區段的承運人、陸路運輸區段的承運人、航空運輸區段的承運人分別對每一段的運輸責任約定在多式聯運經營人對托運人或者收貨人負全面的運輸責任后,可以依據其與每一區段的運輸承運人簽訂的合同,向其他承運人追償。
四、多式聯運合同的特點是什么
1、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該合同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發貨人協議訂立。
2、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合同,合同雙方均負有義務和享有權利。
2多式聯運合同是有償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盡管可用多式聯運提單證明,但提單不是運輸合同,沒有具體體現形式。
4多式聯運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收貨人不參加合同訂立,但可直接獲得合同規定的利益并自動受合同約束。
5多式聯運合同有時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務等,這些由雙方議定。
五、國際多式聯運合同的特點
專業分析國際多式聯運合同是指多式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國際多式聯運的合同。該合同由多式聯運經營人與發貨人協議訂立。
國際多式聯運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多式聯運合同是雙方合同,合同雙方均負有義務和享有權利。
2多式聯運合同是有償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盡管可用多式聯運提單證明,但提單不是運輸合同,沒有具體體現形式。
4多式聯運合同有約束第三者的性質,收貨人不參加合同訂立,但可直接獲得合同規定的利益并自動受合同約束。
5多式聯運合同有時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務等,這些由雙方議定。
法律依據
《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規定,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
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至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
為履行單一方式運輸合同而進行的該合同所規定的貨物接交業務,不應視為國際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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