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關系
一、合同的連帶責任什么是合同的連帶責任?
作為一個復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斑B帶”作為限制詞置于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本質特征”來正確適用。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于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1
二、什么是連帶債務?需要具備哪些連帶關系?
連帶債務要具備的連帶關系是指數個債務人中一人發生非個人利益的事項,其效力及于其他債務人。
連帶債務,“按份債務”的對稱。是指具有連帶關系的多數債務人所承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三、連帶責任是什么情況?
作為一個復合詞組,其中心詞在“責任”二字?!斑B帶”作為限制詞置于其前,即強調了這種責任的本質屬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區別于它事物的本質特征”來正確適用。連帶責任是因民商事活動中發生債權債務關系后確保債權實現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它揭示的是兩方(債權人、債務人)、三角度的關系,既包括了債權方和債務方,還及于由內在法律關系而被牽連進來的一方或多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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