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1、海域使用必須依法管理。
2、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
3、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礎。
4、海域使用權的取得。
5、海域使用權的實現。六、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七、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八、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36條是如何規定的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3條是如何規定的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相關規定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五、征收土地的審批權限有哪些,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土地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審批,取消市、縣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審批權。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
1征用基本農田。除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外,其他建設都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因此規定征用基本農田需報國務院批準。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頃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養殖水面、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土地的權限是1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頃。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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