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益
一、有權占有時,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以及民事責任如何確定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有權占有,是指占有人與占有返還請求人之間,有寄托、租賃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占有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
二、法律規定的土地使用證的權益有哪些?
房產權人都有土地使用證。那土地使用證的權益是什么?根據法律規定是能有效保護房產完整性、具有保證房產交易中土地使用權的法律效力、體現房產價值的實際市場價值。它的辦理需要土地登記申請。這樣就來看下面詳細的相關法律介紹,歡迎閱讀。
三、股權資本和資本資產投資的一般概念
所有者權益與股東權益都是公司的凈資產(資產扣除負債后有公司所有者/股東享有的),實質上是沒有區別的,股東權益就是所有者權益。兩者只是叫法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習慣叫所有者權益,股份公司習慣叫股東權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按其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股東權益就是股東基于其對公司投資的那部分財產而享有的權益。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四、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三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三條
五、什么是合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留置證書權。出質人交付合同、借據或欠條等債權證書后,質權人有權留置該類證書,以限制出質人再次憑借債權證書對出質債權再行轉讓、質押等行為。
2、孳息收取權。出質債權如有法定孳息的,質權人有權收取。該項權利的含義與動產質權中的孳息收取權同義。孳息收取權是出質債權的從權利,應附隨出質債權轉讓。因此,合同債權質押時,其孳息一并出質。
3、優先受償權、直接收取權和提存請求權。在動產質權中,質權人可以通過對標的物的拍賣、變賣或折價來達到優先受償的目的。但在債權質押中,由于合同債權未必適宜拍賣、變賣,因而優先受償權一般表現為直接收取權。即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質權人有權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這種直接收取的權利同樣具有排他的優先性。質權人行使直接收取權,非以出質人名義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義收取。直接收取權的方式包括一切實現出質合同債權的訴訟和非訴訟手段,如對第三債務人進行催告或提起給付之訴、申請訴訟保全、破產申請及破產債權申報等。
債權是期限性權利,如果出質債權的清償期和被擔保主債權的清償期限不一致,質權人如何行使優先受償權就顯得較為復雜。
第一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清償期已到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未到。此時出質人和債權人可以協商,以收取的標的物提前清償被擔保的主債權。如果出質人不同意提前清償,質權人有權請求將給付標的提存。提存物為動產時,質權存在于該動產之上提存物為金錢時,質權存在于提存金之上。這是擔保物權“物上代位性”的具體體現。
第二種情況是,出質合同債權未到清償期,而被擔保主債權清償期已到。此種情形,如第三債務人主動履行債務,則債權質權消滅如未履行,質權繼續存在,但出質債權未到期,質權人不能強迫第三債務人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債務。當然,第三債務人自愿放棄期限利益則不在此限。
4、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的實現主要依靠第三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如果第三債務人故意使其責任財產應增加而未增加或不應減少而減少,將危及其清償能力,進而損害質權人利益。質權人行使質權時,實際已經代替出質人成為出質合同債權的權利人,也就是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可行使出質人享有的權利。因此,作為債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質權人也有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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