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的組成
一、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了代理行為。
2、相對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
3、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且無過錯。
4、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觀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擁有代理權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第三人無從知道無權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權;
3.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為的表面特征。
三、要約的構成要件包括些什么?
1、要約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一方的當事人,這就要求要約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約人才能對之作出承諾,從而訂立合同。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即要約應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與之建立合同關系。實踐中,應根據要約所實際使用的語言、文字和其他情況判斷要約人是否決定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要約只有向要約人希望與之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才能喚起受要約人的承諾,從而訂立合同。然而,對于受要約人是否必須是特定的人,則有不同看法。本書認為,要約原則上應向特定的人發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約向不特定人發出。
4、要約的必須具體、確定。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必須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必須明確,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對人難明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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