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監察管轄權與行政監察權的關系。

一、確定一個檢察院管轄多個檢察院管轄的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另外,對于下列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管轄
(一)管轄有爭議的案件;
(二)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轄的特定類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轄的案件。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十一條,幾個人民檢察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檢察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檢察院管轄。
引用法規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十一條
二、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和適用案例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6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13條至第16條
三、行政復議管轄規定的概述
行政復議管轄規定1.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省、自治區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即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但如果選擇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國務院作出裁決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這些機關屬垂直領導體制)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務院各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終局裁決(原理同上)。
3.由派出機關、派出機構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
1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機關(即地區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既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4.由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其他情況
1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管轄權是如何規定的
1、行政復議的管轄權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都有管轄權。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上一級主管部門有管轄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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