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結果

一、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時,是否必須制作處罰決定書?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行政行為具備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通過這一法律形式,確定公安機關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效力,對被處罰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六條中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根據這一規定,無論是當場處罰還是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處罰,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都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要求公安機關一定要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還在于處罰決定書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一方面,決定書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被處罰人應當按照處罰決定書的接受處罰;另一方面,決定書也是其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以及申請國家賠償的重要憑據。
引用法規
[1]《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六條
二、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時間如何計算?處罰決定書中的送達人有哪些?
一、處罰決定書送達時間的計算方法1、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被處罰人,當場簽收的,送達時間從簽收時算起。
2、被處罰人拒絕簽收或沒有當場簽收而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的,視不同送達方式確定。
3、留置送達的,留置當天為送達時間;
4、郵寄送達的,以郵寄送達回執簽售時間,算送達時間;
5、公告送達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時間,算送達時間。
二、處罰決定書送達的方式
1、直接送達。登記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宣告后將決定書當場交付給被處罰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并由其負責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其負責人拒絕簽名和蓋章的,由案件承辦人員在《送達回證》上注明。登記管理機關在適用直接送達時需注意
① 無特殊情況的,均應適用直接送達的方式;
② 由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③ 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④ 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⑤ 送達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⑥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在適用留置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留置送達的條件是受送達人拒絕簽收法律文書;
② 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簽收事由和日期;
③ 送達人、見證人要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把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④ 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愿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
⑤ 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當登記管理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采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① 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采用郵寄送達;
② 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③ 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④ 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4、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送達的最后一種方式,在適用公告送達時,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① 通過其他方式都無法送達時,適用公告送達;
② 公告送達,可以在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刊登公告;
③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為60日;
④ 公告期滿后,即視為送達;
⑤ 登記管理機關采用公告送達方式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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