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管轄
一、行政訴訟法管轄法院的管轄范圍有多少?
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行政復議機關和原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與原告戶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權管轄。根據《行訴法解釋》第9條,如果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既對人身又對財產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沒收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上述行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訴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轄。
臨界不動產案件。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這里比較常見的是因臨界庫區、保護區而發生的案件。
引用法規
[1]《行訴法解釋》 第9條
二、行政訴訟中級法院管轄范圍是哪些?
我國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分為基層法院的管轄、中級法院的管轄、高級法院的管轄、最高法院的管轄。 《行政訴訟法》關于行政訴訟基層法院管轄,規定為基層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這一特殊情形以外,行政案件都應由基層法院負責管轄。訴訟法第14條規定,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以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為被告的案件,以及本地區內重大、復雜和案件,要由中級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14條
三、行政訴訟級別管轄法院的具體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引用法規
[1]《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1]《行政訴訟法》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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