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和需的區別
一、要約的構成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要約的構成條件如下1.要約人應是具有締約能力的特定人。
2.要約的須具體、確定。
3.要約具有締結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約人受其約束。
4.要約必須發給要約人希望與其訂立合同的受要約人。
5.要約應以明示方式發出。
6.要約必須送達于受要約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二、附義務條件遺囑指的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新附義務條件的遺囑和法律規定
附義務條件遺囑指的是被繼承人在訂立遺囑時,在遺囑中附隨了一定的義務,遺囑繼承人需要履行所附的義務后才能繼承遺產的遺囑。遺囑人在遺囑中所附的義務不得超過繼承人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且遺囑中所附的條件或義務不得違反法律,不能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并且所附的義務應有實質意義,否則該義務條件依法無效。
三、要約應具備哪些條件?
1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出。
4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四、未使用耕地的土地征收是否合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對于耕地征收有嚴格規定,耕地按未使用的土地征收是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有耕地和非耕地,兩者補償標準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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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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