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減免
一、消費稅免稅、減稅、退稅的規定
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的產品外,免征消費稅。主要有1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其實際出口數量和金額可免征消費稅。
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
3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企業在國內采購之后運出境外,作為在境外投資的;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理、修配業務的;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和遠洋國輪,并收取外匯的;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享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中外合資企業收購自營出口的國產應稅消費品都屬國家特準退還、免征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企業生產銷售達到低污染排放限值標準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可以減征30%的消費稅。 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退還已經征收的消費稅。
二、個稅減免項目有哪些?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獎學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根據國家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干部和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4、企業和個人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規定比例繳付的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5、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6、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等,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個人所得稅。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9、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三、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適用條件
主要適用條件如下1.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
15 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
15 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3.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政策。
風險提示優惠如下
1、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以下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
1+
1%);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
3、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
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
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
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四、減免的增值稅要交所得稅嗎
減免的增值稅只有符合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條件的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3、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
因此,減免的增值稅除出口退稅外,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引用法規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
五、土地使用稅減免規定。
1、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2、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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