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一、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1、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
1、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履約保證金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履約保證金可以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擔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履行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范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
2、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引用法規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三、履約保證金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履約保證金屬于一種擔保形式,履約保證金屬于一種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金錢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八條
四、建筑施工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是如何規定的?
1、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時,當事人約定履約保證金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數額、保證金期限、違約責任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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