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返聘
一、退休返聘人員受傷是工傷嗎?退休返聘為哪方?退休人員受傷賠償有哪些規則?
退休返聘人員受傷不能認定工傷。退休人員返聘屬于勞務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規調整,不能進行工傷認定。提供勞務者因工作原因受傷,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二、退休后需要勞動合同嗎?返聘退休人員退休后需不需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三、退休人員返聘后,可以簽勞動合同嗎?
一、退休人員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因為退休人已退出工作崗位,不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勞動主體資格,即不再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退休人員中有的身體尚好,本人自愿用人單位需要,是可以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可與其簽訂勞務合同,建立一種經濟關系,按其勞動情況給予一定的勞動報酬,但不能建立勞動關系而成為正式職工。二、根據《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退(離)休職工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本市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征得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后,由聘用單位和受聘的退(離)休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明確聘用期限、聘用待遇、工作和雙方其他的責任、義務、權利等,然后,送退(離)休職工原單位的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審核,并辦理介紹手續,聘用期限一般為一至兩年,期滿需要續聘的,重新辦理聘用手續。外地單位聘用的,聘用單位應先征得退(離)休職工的原單位退(離)休職工管理部門同意,然后送交受聘的退(離)休職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審核,并辦理介紹手續,街道、鎮勞動服務所可收取一次性10元的介紹手續費。外地單位的聘用期限,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需要續用的 ,應重新申請辦理聘用手續。”根據《暫行規定》,(一)原則上由受聘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商定,一般不高于聘用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在職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水平,受聘期間對提高效益有較大貢獻,或者有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者,另給予獎勵;(二)退(離)休職工受聘期間,其在原單位享受的退(離)休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現在為社會保險支付)支付;發生工傷所需要的治療費用(包括解聘期間工傷引起的治療費用)由聘用單位承擔;(三)各單位聘用的退(離)休職工,按規定辦理過聘用手續的,其聘用待遇和管理費,企業可以從營業外支出項目列支。依《關于單位聘用退休職工的補充意見》的規定,被聘用的退休職工應該身體健康,一般情況下,男性不超過65歲,女性不超過60歲。對退休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少數傳授技藝,從事技術、業務指導的,聘用年齡可適當放寬,但最高男性不超過70歲,女性不超過65歲。單位招用退休職工應嚴格控制在因生產、業務需要,為解決技術難題、傳授技藝、培訓專門人才等范圍內。嚴禁聘用退休職工從事高空、井下、有害、特種作業崗位和繁重體力勞動。聘用合同解除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有約定的照約定辦。
四、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有賠償嗎
1、退休人員返聘期間被辭退后是無補償或賠償的。因為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7]《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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