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承包合同分公司分包工程如何處理?
一、總公司承包合同分公司分包工程
專業分析
建筑法第29條是對分包合同的又一直接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痪头职こ虒ㄔO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p>
二、分公司可以簽署工程施工合同嗎
施工合同是可以委托分公司簽訂的。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的管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資格,從根本屬性上來講,其屬于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法人資格,但只要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的登記后,領取了營業執照,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總公司非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還是應當以設立該分公司的總公司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我們認為,分公司能否對外直接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到民事訴訟活動中,實質要以其是否領取了營業執照為要件,因為一旦分公司經過工商部門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其對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為一個組織機構可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因此其當然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上的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三、分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嗎
是可以的。第一、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建筑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后,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br/>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br/>第二、實踐中,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針對具體項目的施工招投標活動,一般都應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進行,總公司確定中標并簽訂施工合同之后,可具體交由分公司來實施。在不違反招投標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不應被隨意認定為無效。
第三、住建部在2014年8月頒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規定了八種掛靠施工情形,其中雖不涉及分公司以總公司名義承攬項目的情形,但是在實踐中,應關注到以下的常見違法操作類型,屬于變相掛靠。
即,施工企業總公司專門設立某分公司,而后交由某一掛靠老板負責經營,并由該掛靠老板對外通過某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項目。該等情形類似于掛靠老板直接與施工企業總公司簽訂掛靠協議,而后在具體的項目中,通過項目部這一載體來實施具體的掛靠經營活動一樣。只不過通過分公司的形式更為隱蔽,是通過分公司這一合法登記的分支機構平臺來實施有關的掛靠經營活動。
具體,也可歸屬于“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掛靠情形。
在施工過程中,如有一方違約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相關的公司,對自身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按照合同條例規定進行辦理,如拒不支付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處罰這類違法的企業和公司,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十四條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1]《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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