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中止的規定,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一、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中止的規定
如果是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出現了法定的中止訴訟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的中止審理,比如說出現當事人死亡或者是喪失行為能力的情形的。我國對何時應當中止訴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人民法院要及時的審查是否存在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哪些?該如何規定?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條件、期限等。我國的訴訟可以分為三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當中經常出現中止審理的情況,中止行政訴訟的審理是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定的。
三、民訴法中的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什么?
民訴法訴訟時效中止規定是在訴訟時效最后的6個月時間之內,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不能夠行使請求權的情況之下,訴訟時效中止。這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典》第194條所作出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94條
四、概述刑事訴訟法中的中止審理情形及其規定。
對于自訴案件來說,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需要中止審理;原告向法院起訴之后,被告人逃跑,導致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需要中止審理;原告或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的,應當中止審理。
五、民事訴訟法的代理規則
如果雙方當事人存在民事糾紛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是需要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委托他人擔任訴訟代理人。那么,民事訴訟法關于代理合同的規定有哪些民訴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四)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的幾種人根據2013年01月01日施行的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以下幾種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1、當事人的近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律師是國家法律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近年來我國的律師隊伍不斷擴大,素質不斷提高,已經成為我國法治建設中一支強有力的隊伍。根據律師法規定,律師的一項主要業務就是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律師參與訴訟對人民法院查清事實,正確運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也允許進行民事訴訟代理。
3、社會團體推薦的人。社會團體指依法或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有章程、有名稱、有一定數量成員、有經費來源、有辦事機構、有辦公地點的非營利性組織。主要包括①人民群眾團體。如工會、婦聯、學聯、青年團等;②社會公益團體。如中國福利基金會、中國紅十字會、消費者協會等舉辦社會公益事業的團體;③文藝工作團體。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戲劇工作者協會、音樂工作者協會等從事文學、美術、戲劇、音樂等文藝工作的團體;④學術研究團體。如自然科學工作者協會、社會科學工作者協會、醫學會等從事某種專門學術研究的團體;⑤宗教團體。如基督教、天主教、佛教等從事宗教活動的團體。社會團體不是以團體的名義代理訴訟,而是以團體推薦的人的名義作為訴訟代理人。
4、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當事人所在單位為保護其職工的合法權益,可以在單位中推薦一人為當事人代理訴訟,但被推薦的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經當事人同意和授權。
5、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除上面所列幾種人,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朋友、同事等他所信任的人,這些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就可以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當然,此條非常缺乏可操作性。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六、民事訴訟裁定中止訴訟什么是司法裁定?
民事訴訟的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定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序的制度。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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