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司法部等律師執業回避的情形

一、律師執業回避的情形
律師接受民事訴訟的委托后,發現該案件的對方當事人與律師存在親屬關系,需要執行回避政策;在委托關系終止后的一年內,律師就同一個法律事務,接受與原來的委托人存在利害關系人的委托時,需要回避。
二、律師執業回避的情形
根據《律師法》第十一條經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部按照考核的審批程序,撤銷所作出的批準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并收回律師資格證書(一)偽造、變造證明材料,騙取律師資格的;(二)不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引用法規
[1]《律師法》 第十一條
三、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什么,法律規定是什么
監察委員就業回避律師的規定是所辦理的事項與本人或者近親屬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應當回避。并且根據我們國家相關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勞動保障監察員在進行調查檢查的過程當中是不能夠少于兩人的,同時是需要佩戴標志并且出示證件。
四、刑事律師回避的情形
1、接受民事訴訟、仲裁案件一方當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師是該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屬的;
3、同一律師事務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訴訟案件或者非訴訟業務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業務的;
4、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務關系,在某一訴訟或仲裁案件中該委托人未要求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其代理人,而該律師事務所律師擔任該委托人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的;
5、在委托關系終止后一年內,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
五、審判人員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回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需要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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