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能否中斷?中斷時如何處理?

一、訴訟時效中斷后的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書面催收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送交主張權利的文書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二)信件和數據電文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銀行扣息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
(四)報紙公告方式催收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訴訟時效中斷中斷有哪些情形,訴訟時薪中止中斷有哪些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訴訟。 二、申請仲裁。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五、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六、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七、申請強制執行。 八、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九、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十、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十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十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十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十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十五、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十六、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十七、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十八、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三、訴訟時效中斷,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歷時效嗎
1、可以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3、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四、訴訟時效中斷和終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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