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法律如何認定

一、"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法律上如何認定"
一,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由誰審理發回重審,是由其他法官進行審理的。
二,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三,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重審的案件的一般都是具有爭議性的地方,但是在司法程序上的硬性規定的導致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延緩自己的判罰,從而需求合理的解決方式幫自己減緩自己的罪行,所以在有關的案件的處理上,發回重審的難度越來越大,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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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
[1]《若干意見》 第182條
[1]《若干意見》 第183條
[1]《若干意見》 第185條
二、發回重審的案件能否增加被告
有可能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2條的規定)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條的規定)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l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1 條的規定)
引用法規
[1]《民訴意見》 第182條
[1]《民訴意見》 第183條
[1]《民訴意見》 第185條
[1]《民訴意見》 第210條
三、發回重審的案件能變更訴訟請求嗎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酒后駕車是指駕駛人員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小于80毫克如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毫克則被定性為醉酒駕車。那么,喝多少酒能達到酒后駕車的標準,喝酒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多長時間能降到正常值由于個體差異不同,每個人對于酒精的吸收和代謝能力也不一樣。專家建議,正常成年人,如果喝普通啤酒不能超過五分之二瓶,即不能達到256毫升,50度以下的白酒不可以超過五錢,紅酒不能超過二兩(少半杯),這個標準通常被認定為是否屬于酒駕的“生命線”。而一般酒精在體內的代謝存在一個人體代謝半衰期,就是喝酒后3個小時左右,體內酒精含量下降一半,6個小時后可能又下降余下的一半,以此類推。所以市民喝酒時即使酒后不馬上開車,也不要喝太多酒,更不能喝得太晚,因為如果當時喝酒過量,醒酒的時間就會越長,對身體的傷害也會更大。
四、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發回重審的情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而經過兩審終審后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引用法規
[1]《民訴意見》 第181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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