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人是誰,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人是誰,法律規定是什么?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申請人是誰,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判斷,如果說是原告為了達到自己的訴訟主張的目的,那么是可以由原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當然了,對于被告來說的話,那么也是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從而達到反駁對方的目的,這是屬于我們國家法官所允許的一種情況。
二、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律規定
被告人有權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中,證據是認定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從而定罪量刑的重要事項,但是證據都是要經過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才能決定是否適用的,最好在開庭之前準備好所有的證據。
三、證人作證在法律訴訟中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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