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于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為
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收受賄賂后實施本罪行為的,屬牽連犯罪,按其處罰原則應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數罪并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二、犯了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怎樣量刑處罰
犯了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應這樣處罰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既遂如何量刑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本條所定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所謂上級部門,其不僅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而且亦包括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外的對工商行政管理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如政府中的主管領導等。上級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僅包括上級部門的負責人,而且亦包括上級部門中的具體工作人員。至于強令,則是指上級部門明知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卻指使、命令、要求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予以批準或登記。
四、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是如何量刑的
1、對犯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五、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該如何量刑
1、對犯濫用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述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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