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發回重審的情形

一、民事訴訟再審過程中被發回重審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并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2、審判監督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
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回避未回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無論是在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還是在再審程序中發回重審,一定以裁定撤銷原決為前提條件,即二審中發回重審需裁定撤銷一審判決;
而經過兩審終審后的審判監督中發回重審則需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實際上案件重新回到了未審理的狀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引用法規
[1]《民訴意見》 第181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二、發回重審民事案件多長時間開庭?
1、申請 遺囑人辦理遺囑公證應當親自到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遺囑人可通過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申辦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以及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此外遺囑人還需提交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2、審查 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公證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遺囑是否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簽名、制作日期是否齊全;辦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3、出具公證書 通過審查的,公證處應當出具公證書。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 公證處對遺囑公證卷應當列為密卷保存。遺囑人死亡后,轉為普通卷保存。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屬卷宗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亦不得對外透露遺囑。以上就是遺產繼承遺囑公證,希望您能滿意。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做進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引用法規
[1]《遺囑公證細則》 第十七條
三、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刑事案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如何立案追訴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六、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件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給國家、公眾或者其他投資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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