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和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適用

一、證人的證言對刑事案件的作用如何?證人可以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嗎?
證人的證言對刑事案件的作用如何?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在我國刑事案件,很多都無法保證證人出庭,甚至是絕大數庭審都省略了證人出庭這一步驟。人不到庭證言中的細節無法得到質證,無法保證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并且,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無法保證。
二、刑事案件中見證人是否可以作證?
刑事案件中見證人是可以作證的,只要是對于刑事案件的案情有了解的,此時都是需要作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見證人可以作為證人的,那么此時公安機關就是要更換見證人的,因為證人和見證人一般不是同一個人。
三、刑事犯罪用錢找證人作證犯法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是犯法行為,這樣做涉嫌妨害作證罪,妨礙作證的表現形式主要是當事人用金錢、威脅或者用其他違法的方法阻礙證人住證,甚至指使證人作假證,對妨害作證的嫌疑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可以判處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刑事訴訟法中的證人的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在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二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 (四)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六十三條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九條
[2]《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條
[3]《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4]《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5]《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五、刑事案件證人什么人可以作證
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于保護受家暴當事人等問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民政部門辦理的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如果說遭遇到家暴、遺棄等嚴重損害配偶權利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訴訟離婚是沒有離婚冷靜期的。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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