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到審判需要多久?法律上有具體規定。

一、一個案件開庭到審判多少時間,法律上的具體規定開庭和審判時間
一般是在案件被受理的兩個月之內完成。如果案件的性質比較復雜,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延期審核的申請,并在通過之后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如果案件比較簡單需要在二十日之內完成。
二、民事糾紛一般開庭多久下達判決書,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一般會在兩個月之內下達判決結果。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的案件之后會進行相應的審理,并在最晚兩個月之內給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案件復雜的或者是有特殊情況的時間可能會適當延長。
三、法院開庭后判決書的下來時間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后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以上所述是我給出的關于法院開庭后什么時候會判決書的解答謝謝。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
[1]《民事訴訟法》 第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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