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何在?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

一、證人的證言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證人是否可以不出庭作證
證人的證言對刑事案件的作用如何?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嗎?在我國刑事案件,很多都無法保證證人出庭,甚至是絕大數庭審都省略了證人出庭這一步驟。人不到庭證言中的細節無法得到質證,無法保證最大限度還原案件事實,并且,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無法保證。
二、拒不作證的證人
破產的清償順序是1、破產費用。破產費用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2、共益債務。共益債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產程序順利進行而發生的債務。共益債務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后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三、證人是否有權力不作證?
證人有權利不作證。證人拒絕作證權,又稱“證言拒絕權”。是指證人因某種特殊情況而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都有明確規定,但理由不完全相同,歸納起來有1公務人員或曾經是公務人員因職務而知悉公務之秘密的;2從事某種職業而得知他人秘密的,如醫務人員、律師、公證人,公職人員等;3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4自身利害關系,證人如果因為陳述證言而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財產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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