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有沒有未遂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怎樣的,有沒有規定?
一、污染環境罪是否有未遂?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二、構成污染環境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法律有哪些規定
1、犯污染環境罪,一般犯罪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有哪些規定?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土地或者是大氣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一些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都會構成犯罪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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