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污染環境罪的刑罰如何確定,法律上有何規定
一、嚴重污染環境罪的判刑,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1、犯污染環境罪,一般犯罪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條款
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的處罰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根據我國《刑法》第338條,當中明確的規定,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向土地或者是大氣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一些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的,都會構成犯罪行為。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38條
三、污染環境罪的判刑時間和具體規定
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情節較輕的,也可以判處拘役,但是有時間限制,要在1~6個月之間。
四、重大污染環境罪的認定和判決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五、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重大污染環境罪的構成條件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防治環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六、重大污染環境罪的刑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污染環境罪的,應當實行“雙罰制”,即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同時還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三百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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