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中立功
一、監獄里面立功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監獄服刑人員立功,可以提前釋放嗎
服刑人員提前釋放就是假釋,服刑人員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申請假釋,經批準后就能提前釋放。假釋是將已經執行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制度。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13年以上。
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八十一條
三、監獄里的立功
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家屬向獄警或更高一級的監獄警官舉報監獄服刑人員的違規行為。法律依據《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第六條 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六)不偷竊、賭博;(七)不打架斗毆、自傷自殘;(八)不拉幫結伙、欺壓他人;(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如果公民做出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后,司法機關也會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當犯罪嫌疑人在服刑期間,他們的權益也應該受到保護,如果服刑人員在監獄中遇到了獄警的欺辱后,當事人也是可以向上級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進行反映,同時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引用法規
[1]《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第六條
四、服刑期間怎么算立功
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后,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五、看守所救人算立功嗎
看守所(Detention house),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
1] 。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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