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一、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的區別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占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較為明顯,但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占有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內財物的行為的定性。此時,關鍵要掌握兩罪的犯罪對象的流轉過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于信任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后者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獲取財物。
侵占罪和盜竊罪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并無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一般是動產,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后者的對象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且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二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秘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表現為公開的方式進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只能表現為以秘密手段進行,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構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后者的犯意則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是在財物主人因為信任行為人等原因而將自己的財物主動交由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而信用卡詐騙罪是在財物主人并沒有將財物主動交與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
二、到“侵占”信用卡,在機器上使用?是盜竊還是信用卡詐騙,到底定什么罪啊
信用卡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金融服務,信用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信用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法律依據,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這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進行購買商品或其他交易活動,來騙取財物。
(四)惡意透支的。這里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規避信用卡詐騙,要牢記勿輕信手機信息、保護好刷卡密碼、設置支付限額等防范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三、請教一下侵占罪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的區別
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用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現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侵占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區別較為明顯,但實踐中,值得注意的是行為人以持卡人的名義非法占有代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內財物的行為的定性。此時,關鍵要掌握兩罪的犯罪對象的流轉過程不同,前者是所有人出于信任將財物交給行為人;后者是行為人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獲取財物。
侵占罪和盜竊罪在犯罪主體和客體上并無區別,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一般是動產,且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以前就已經合法持有他人財物;后者的對象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且必須是行為人在犯罪之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財物。二是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既可以表現為秘密的方式進行,也可以表現為公開的方式進行,且必須是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后者在客觀方面只能表現為以秘密手段進行,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后又主動退還的,也構成犯罪。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犯意只能產生于持有他人財物之后;后者的犯意則只能產生于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值得注意的是,侵占罪是在財物主人因為信任行為人等原因而將自己的財物主動交由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而信用卡詐騙罪是在財物主人并沒有將財物主動交與行為人保管的情況下發生。
四、侵占罪和詐騙有什么區別
1.財物交付的原因不同,這是二者的關鍵區別。
2.危害行為不同。詐騙類罪的危害行為是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侵占罪則是非法占有、拒不退還。
3.財物交付與犯意產生的時間關系不同。詐騙類罪被害人將財物交與行為人是在行為人產生犯意之后;侵占罪則是在犯意產生之前。
五、土地侵占算是詐騙罪嗎
不算是。土地侵占不屬于詐騙罪。不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詐騙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詐騙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詐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1]《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2]《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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